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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120338号“道酒 苦茶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1:3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5113号
申请人:广西同于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120338号“道酒 苦茶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1082号“道”商标、第7159322号“道”商标、第6096515号“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写法、笔画、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日,上述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和三经我局撤销复审予以维持注册,至本案审理之日,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由文字“道酒 苦茶题”和图形组成,申请商标主要文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和三主要文字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整体上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和三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舒言
李颖
段晓梅
2023年01月29日
信息标签:道酒 苦茶题 商标 广西同于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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