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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654233号“荷兰皇家航空KLM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5:58关于第60654233号“荷兰皇家航空KLM及图(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2323号
申请人:荷兰皇家航空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54233号“荷兰皇家航空KLM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6734890号“皇家牧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专用期至2021年12月20日,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
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7864350号“皇家温泉之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专用期至2021年11月13日,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
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9608830号“皇家典当HUANGJIADIAND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专用期至2022年7月13日,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八、九期满未续展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二、八、九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且申请商标亦不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时引证的第15471351号“皇家停车HUANGJIA PARKING HJT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573837号“皇家酒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791735号“皇家便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799336号“皇家邮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820277号“皇家卫队ROYAL GUA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745921号“皇家ROYAL CAN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2月24日
信息标签:荷兰皇家航空KLM及图(指定颜色) 商标 荷兰皇家航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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