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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204586号“狂恋苦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7: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8209号
申请人:阿蒂仙之香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04586号“狂恋苦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9521826号“狂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狂恋苦艾”品牌介绍、百度相关搜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在“洗发液、化妆品、去斑霜、香水、美容面膜、唇彩”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故向申请人送达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申辩意见: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为臆造词组,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很高知名度,且显著性不断增强,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具有标志商品来源的作用。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其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含有苦艾成分的香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精油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难以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2月01日
信息标签:狂恋苦艾 商标 阿蒂仙之香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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