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0093097号“茗熹汇MINGXIHU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7:18关于第60093097号“茗熹汇MINGXIHU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740号
申请人:丑福娟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程高科国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93097号“茗熹汇MINGXIHU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79697号“熹•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527308号“茗息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048255号“茗喜屋MINGXIW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3725230号“喜茗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7757895号“熹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在撤销复审程序中。
2、引证商标四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茗熹汇MINGXIHUI”,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备办宴席;餐厅;快餐馆;酒吧服务;活动房屋出租;咖啡馆;自助餐厅;流动饮食供应;茶馆;会议室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引证商标一的审理结果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2月24日
信息标签:茗熹汇MINGXIHUI及图 商标 丑福娟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25951号“WITTA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088207号“红孩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96033号“酒儿香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6479946号“壹担荞”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50785445号“万豪绿霸”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39732096号“鲁盐便利”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59972400号“汉汾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637328号“享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093097号“茗熹汇MINGXIHU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