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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088207号“红孩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7:0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018号
申请人:阜宁县东沟镇丛岭日用品商店 委托代理人:苏州智品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88207号“红孩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5530101号“红孩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106551号“红孩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0387538号“红孩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0694109号“红孩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无效宣告案件审理裁定予以无效宣告,我局于2022年4月20日刊登了无效公告。至本案审理之时,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一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台球、滑板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大积木,滑梯(玩具),玩具汽车,玩具,麻将牌,钓鱼钩”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准使用的秋千、玩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台球、滑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付泽宇
吴立辉
2023年02月14日
信息标签:红孩子 商标 阜宁县东沟镇丛岭日用品商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