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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698009号“貝貝默娃BBMW”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7:0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783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君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2698009号“貝貝默娃BBMW”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1598号决定,于2021年11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8年05月12日至2021年05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故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没有在中国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依法应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产品图片及贴标;
3、店铺图片;
4、店铺租赁合同;
5、销售发票;
6、收据。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答辩理由及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存疑,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申请人请求商标局依法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以下主要证据:法院判决。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06月03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化装舞会用服装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10月20日。2021年05月12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连续三年未使用复审商标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
2、无锡市北上广贸易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拥有第12698079号“和蓝织 HLZ”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其将复审商标授权给无锡市北上广贸有限公司(以下称被授权人)使用的《商标使用授权书》。证据2、3中的店铺图片、产品图片及贴标均为自制证据,证明效力较弱,且未体现时间。证据4为店铺租赁合同,并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另外,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被授权人在指定期间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拥有其他注册商标,在无其他客观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认定证据5、6中的销售发票、收据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相关。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孙昕
陈思
2023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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