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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2895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6:59关于第6372895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589号
申请人:武汉葛华燃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鸿(河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289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声明放弃“工业用油脂、蜂蜡、蜡烛、除尘制剂、电能”商品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第12021905、12011979、29853558、492396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对“工业用油脂、蜂蜡、蜡烛、除尘制剂、电能”商品的复审申请,我局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商品为“石油(原油或精炼油)、液化天然气、天然气、气体燃料、燃料”。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石油(原油或精炼油)、液化天然气、天然气、气体燃料、燃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石油(原油或精炼油)、液化天然气、天然气、气体燃料、燃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晶
马霄宇
2023年02月20日
信息标签:慧如海及图 商标 武汉葛华燃气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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