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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7522577号“酷游派COOLYOUPA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6:48关于第27522577号“酷游派COOLYOUPA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7474号
申请人:深圳创维-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武汉万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4日对第27522577号“酷游派COOLYOUPA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690028号“酷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质量或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创维集团结构图、创维-RGB公司相关主体信息;所获荣誉;行业排名;商标注册使用证明资料;在先案件裁决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1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视机、计算机存储设备等商品上,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原则性条款规定,本案根据申请人具体理由、请求、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显著识读中文“酷游派”完整包含引证商标“酷游”,整体含义未产生明显区分,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存储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前述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相关规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张胜国
孙红
2023年01月28日
信息标签:酷游派COOLYOUPAI 商标 深圳创维-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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