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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25951号“WITTA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7: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980号
申请人:杭州品铂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得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25951号“WITTA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722877号“WITMA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544990A号“WITT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5641160号“聪桃 WITT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三英文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高压防爆配电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准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高压防爆配电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付泽宇
吴立辉
2023年02月14日
信息标签:WITTAG 商标 杭州品铂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