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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637328号“享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7:1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2573号
申请人:济南艾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37328号“享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运载工具防盗设备”商品上的注册,放弃后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96138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将对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33859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采取行动以清除对申请商标构成的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他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运载工具防盗设备”商品上的注册,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通知书当然生效,下文仅针对其余复审商品进行评审。
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分别构成相同或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1月30日
信息标签:享往 商标 济南艾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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