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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553113号“溏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0:2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395号
申请人:溏会(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宝瀛万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53113号“溏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698519号“唐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681877号“唐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160153号“唐会中国料理;TANGHU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申请人初步网上检索及调查,三件引证商标并未实际使用,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菜单照片、宣传报道网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茶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餐厅、酒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溏会”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显著认读标识“唐会”呼叫相同,文字组成、文字字形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极强的指向性,并能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2月22日
信息标签:溏会 商标 溏会(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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