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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526395号“骆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1: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482号
申请人:杭州朴妃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26395号“骆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244236号、第6650084号、第7412840号、第563985号、第11382918号、第37061403号、第49084882号、第62264930号、第5018311号、第20969096号、第209702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诸引证商标现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八经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七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其余引证商标现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九、十、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另,引证商标五的注册与否并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徐 苗
曹娜
2023年02月15日
信息标签:骆驼 商标 杭州朴妃服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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