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1067009号“DL 自由·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1: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711号
申请人: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67009号“DL 自由·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在先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胖东来 DL”商标的延伸注册,经申请人使用和宣传,已经与申请人形成稳定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557900号“胖东来 DL”商标、第9419754号“DL”商标、第26422300号“爱自由”商标、第29441676号“自由至爱”商标、第29557213号“自由酷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认读上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洪强
2023年02月17日
信息标签:DL 自由·爱 商标 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123016号“SWISS ENERGY By Dr.FRE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587613号“AAVANTAG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8980989号“为村耕耘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168692号“彩虹提升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409568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4262994号“好吃“珍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81106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165175号“AI之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067009号“DL 自由·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