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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587613号“AAVANTAG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1:0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293号
申请人:苏州博腾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87613号“AAVANTA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730070号“ADVANTA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075580号“赫斯基 ADVANTAGE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均为无效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76896号“ADVANTA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决定予以撤销,我局于2022年12月20日刊登了撤销公告;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审理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一、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库设计和开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准使用的软件开发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准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数据库设计和开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付泽宇
吴立辉
2023年02月10日
信息标签:AAVANTAGE 商标 苏州博腾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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