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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62497号“UNIJA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0: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094号
申请人:广州市优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名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62497号“UNIJA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278484号“UNIMAC及图”商标、第63950956号“UNIBAC”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系闲置不用商标,引证商标二尚在审查中,在先权利状态并不稳定,故申请商标不能因引证商标一、二而被不予核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在“兽医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会计”服务上被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兽医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会计”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一是否实际使用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张晓萌
2023年02月20日
信息标签:UNIJAC 商标 广州市优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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