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3354751号“雾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0: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075号
申请人:宁波财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赤兔(河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54751号“雾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25154255号“雾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雾养”的含义是:将草本雾化,带领人们进入智能健康疗养、养生时代。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没有直接表明产品的功能用途,具有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车身广告、宣传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雾养”指定使用在治疗呼吸系统疾病及失调的医用制剂及药物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人参商品与前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蜂蜜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前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张 静
刘婷
2023年02月23日
信息标签:雾养 商标 宁波财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922843号“DONWIL COMPONENT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679541号“SA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388649号“北京市金药源药物研究院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629725号“BAIM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071409号“YIYU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471036号“奇乐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745517号“CyberSpar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739066号“GlowClou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354751号“雾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