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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629725号“BAIM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0:3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7562号
申请人:佛山市百马五金工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中贵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29725号“BAIM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996169号商标、第55321903号商标、第37009098号商标、第90580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陈辉
蔡婷
2023年01月20日
信息标签:BAIMA 商标 佛山市百马五金工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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