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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844478号“聚流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0:4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8919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新加坡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44478号“聚流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9803379、7770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艺术化设计,可以识别,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得注册。申请人请求待上述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信息;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引证商标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聚”、“塔”为不规范汉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淑维
李宁
2023年01月28日
信息标签:聚流塔 商标 阿里巴巴新加坡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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