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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123016号“SWISS ENERGY By Dr.FRE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0:59Dr.FRE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0776号
申请人:瑞士能源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和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23016号“SWISS ENERGY By Dr.FR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328491号“Svvis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申请人已经在第5类在先申请注册了第48487593号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伸申请,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已经在申请人本国瑞士和其他国家获准注册,另外瑞士商标局已签发文件明确授权申请商标在中国的注册,并且申请人已完成授权书的认证手续。本案申请商标虽然含有“瑞士”国家名称,但是瑞士政府已经书面授权申请人注册含有瑞士国家名称的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瑞士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注册包含瑞士国家名称的商标的授权书(公证认证)及译文、SWISS的网络搜索结果页面等电子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瑞士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的授权文件等内容,承诺仅在源自瑞士的产品上使用申请商标的条件下,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注册。申请人提交的上述在案证据即可视为经瑞士政府同意,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白媛
徐瑛
凃嘉雯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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