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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95821号“三只鹅烧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4:0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435号
申请人:惠州市三只鹅烧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95821号“三只鹅烧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0831714号“丰味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452026号“中广清鹅乸煲 ZHONG GUANG QING GOOSE CASSERO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8174956号“粤湘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1149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三只鹅烧腊”、“SANZHIE SHAOLA”及图形组合构成,其相对独立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四图形在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研磨;废物处理(变形);空气净化”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准使用的空气净化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物熏制等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准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研磨;废物处理(变形);空气净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付泽宇
吴立辉
2023年02月10日
信息标签:三只鹅烧腊 商标 惠州市三只鹅烧腊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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