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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13908号“众一缘 Zhong Yi Yu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5:01关于第62813908号“众一缘 Zhong Yi Yu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228号
申请人:众一电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共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13908号“众一缘 Zhong Yi Y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其他类别已成功注册了“众一缘”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5239715号“众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申请商标已进行了广泛的实际使用及宣传。引证商标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撤销在电开关、电线、接线盒(电)商品上的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使用在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均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线圈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线圈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2月20日
信息标签:众一缘 Zhong Yi Yuan 商标 众一电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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