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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605804号“嘉和 GENOR BIOPHARMA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6:52关于第59605804号“嘉和 GENOR BIOPHARMA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7388号
申请人:嘉和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605804号“嘉和 GENOR BIOPHARMA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71655号、第5965614号、第5965615号、第56490397号、第10290543号、第3367454号、第10290549号、第3419913号、第10290546号、第69638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引证商标一至四、十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情况介绍及官网页面、荣誉材料、申请人名下商标清单、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三、十已被依法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在药皂等商品上已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九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标识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的药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张胜国
孙红
2023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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