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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035365号“贵族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7:3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590号
申请人:尤妮佳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35365号“贵族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98264号商标、第92982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140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专用期满未续展,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三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刘双双
2023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