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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69930号“百年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7: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0416号
申请人:大连百年商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点名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69930号“百年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4768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0035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00775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05346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12983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17797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五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前述商标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另,申请人未明确表示放弃,且请求保留的服务不清,故此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孙昕
张福伦
2023年02月23日
信息标签:百年城 商标 大连百年商城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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