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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13074号“RESET CONCENTRAT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7:16关于第62413074号“RESET CONCENTRAT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5496号
申请人:悦诗风吟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13074号“RESET CONCENTRA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7471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6051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以及国际注册第G14797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等,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故该商标已不是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相比较,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化妆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因其文字的含义通常不会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进行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申琼珊
2023年01月12日
信息标签:RESET CONCENTRATE 商标 悦诗风吟株式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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