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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236398号“HOLLYWOO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7:07关于第29236398号“HOLLYWOO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3236号重审第0000000709号
委托代理人:上海志君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003236号《关于第29236398号“HOLLYWOO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364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154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述判决和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类国际注册第8565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3606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类国际注册第8565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5626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5类国际注册第8565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85626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85626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56396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30369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30369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98757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98756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并不违反《商标法》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字母部分“HOLLYWOOD”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至十三显著识别字母部分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八显著识别汉字部分“好莱坞”含义相近,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构成近似。在二审诉讼中,引证商标八在全部服务上已被注销,故引证商标八不再成为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鉴于诉争商标是否应予以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故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应予撤销。
我局经审理认为:在第3类商品、第16类商品、第18类商品、第20类商品、第25类商品、第28类商品、第35类服务、第41类服务、第43类服务、第44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文字“HOLLYWOOD”,作为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故向申请人送达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在三十日内将对上述新的驳回理由的申辩意见和证据一并提交我局。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相关申辩意见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三至八、十一、十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上述商标已无效。
我局认为,在第3类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16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邮票;建筑模型”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8类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25类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四、五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35类服务上,鉴于引证商标六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41类服务上,鉴于引证商标七、八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培训”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九、十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服务与引证商标九、十核定使用的“培训”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3类服务上,鉴于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3类商品、第16类商品、第18类商品、第20类商品、第25类商品、第28类商品、第35类服务、第41类服务、第43类服务、第44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中“HOLLYWOOD”可译为“好莱坞”,除了是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外,亦可指代美国的电影工业,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申请商标中的“HOLLYWOOD”可指代美国的电影工业,而申请人为一家在中国注册的公司,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项所指的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且商标确权亦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标识域外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类商品、第16类商品、第18类商品、第20类商品、第25类商品、第28类商品、第35类服务、第41类服务、第43类服务、第44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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