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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87852号“五州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7:0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616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87852号“五州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32264号决定,于2022年07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在2018年11月10日至2021年11月9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该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五洲醉系申请人“五洲”系列酒,申请人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恳请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复审商标产品照片;
2、带有复审商标的产品在网络上招商的情况;
3、申请人企业构架及发展情况介绍;
4、“泸州老窖”在2016-2021年中国品牌价值评价信息排名情况;
5、“泸州老窖”在2014-2021年Interbrand发布的《中国最佳品牌100强》中排名资料;
6、申请人2008-2021年财务报表;
7、申请人所获荣誉/认证信息;
8、申请人旗下商标收到驰名保护及认证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1998年10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2000年4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薄荷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权至2030年4月20日。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1年11月10日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2年5月12日作出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的决定。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中的产品照片、网络截图中显示的商标名称为“五洲醉”,非本案复审商标,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8中的排名情况、荣誉情况等证据主要为“泸州老窖”商标的宣传及使用证据,亦非本案复审商标。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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