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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15870号“纸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7: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233号
申请人:陕西万多宝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胜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15870号“纸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用在商标上完全可以起到区分、识别作用。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已有类似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由于中国公众有从右至左认读汉字的习惯,申请商标汉字亦可被认读为“宣纸”,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广告;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在案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2月22日
信息标签:纸宣 商标 陕西万多宝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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