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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002313号“妍小白”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8:07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615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卡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02313号“妍小白”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38863号决定,于2022年06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在2018年11月18日至2021年11月17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该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申请人恳请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使用图片、产品加工协议书、委托生产授权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夏志高于2017年6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6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洗衣用漂白剂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28年6月27日。2020年9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予本案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1年11月18日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2年6月13日作出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的决定。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图片为自制证据,形成时间难以确定,而产品加工协议书及委托生产授权书亦为自制证据,在无发票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上述证据已实际履行,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已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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