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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08806号“康柏健KANGBAIJI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7:57关于第64008806号“康柏健KANGBAIJI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0930号
申请人:福建康柏健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08806号“康柏健KANGBAIJ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3618891号“康百健”商标、第24083676号“还金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引证商标一被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图形设计含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在该项服务上,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其余复审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一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尚未获得初审公告,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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