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3140668号“上药优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7:4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722号
申请人:上海医药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40668号“上药优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53972号商标、第8153939号商标、第337851号商标、第32200号商标、第363038号商标、第42227245号商标、第101150号商标、第8153969号商标、第8153945号商标、第205426号商标、第498720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申请商标是作为申请人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具有自身独特含义,申请商标的注册完全是申请人出于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具体信息查询单、企业信用报告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七、十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用膳食补充剂、杀虫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八、九、十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动物用膳食补充剂、杀虫剂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八、九、十一均包含显著识读的中文“上药”,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补药、婴儿食品、卫生巾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用膳食补充剂、杀虫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李颖
郭攀
2023年02月21日
信息标签:上药优选 商标 上海医药广告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