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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931924号“那塔那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7:4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574号
申请人:深圳得味新茶饮文化推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31924号“那塔那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61629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且未形成区别性特定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咖啡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赵玉红
李焱
2023年02月18日
信息标签:那塔那茶 商标 深圳得味新茶饮文化推广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