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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207074号“BIOTRO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7:5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192号
申请人:农业生物发展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君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07074号“BIOTRO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通知书中引证的第17615501号“BIO-T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419344号“BIO TROY THERAPEUTI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997696号“道地灵草 GCH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类商品上国际注册第1531105号“LYSOVA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68609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显著性进一步增强。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宣传图片、“BIOTROP及图”商标在域外的商标注册证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混淆。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标识域外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具有可注册性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2月22日
信息标签:BIOTROP及图 商标 农业生物发展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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