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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311732号“挏搂”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8:1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7849号
申请人:桐乡市南日江荣蔬菜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马振侠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0日对第55311732号“挏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90758号“桐楼TONG LOU及图”商标、第5867756号“桐楼”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及质量产生混淆、误认。三、被申请人的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造成市场混乱,侵害了各方利益,明显已经给我国经济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消极、负面的影响。四、被申请人在两年内在多个商品类别上申请了19件商标,远远超出了个人经营所需,具有囤积商标的意图。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郫县红油豆瓣”、“双鱼街村”、“湖羊双鱼”等商标均是对他人商标的抄袭和抢注,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一贯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各引证商标注册证信息、产品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产生误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密切商业往来,争议商标的申请和使用不具有任何恶意,未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寄送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腌制蔬菜;酱菜;食用油;芝麻油;干食用菌;咸菜;腐乳;萝卜干;榨菜;泡菜”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1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榨菜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及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则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外观、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芝麻油;食用油;干食用菌”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榨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芝麻油;食用油;干食用菌”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使用于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行为是指申请注册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从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芝麻油;食用油;干食用菌”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孙昕
陈思
2023年01月30日
信息标签:挏搂 商标 桐乡市南日江荣蔬菜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