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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09597号“路达 IILUD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8:22关于第62909597号“路达 IILUD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972号
申请人:北京耐久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浩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09597号“路达 IILU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4248号“路达LU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039686号“路达伟业 XDW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状态确定后予以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商标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其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决定不予撤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被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中,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材料检验仪器和机器、物理学设备和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测绘仪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2月23日
信息标签:路达 IILUDA及图 商标 北京耐久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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