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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52257号“唛叔良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8:3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792号
申请人:邹玲玲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52257号“唛叔良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951099号“唛良品MAYETOP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白媛
凃嘉雯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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