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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1802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8:54关于第6351802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557号
申请人:云南柯圣弗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180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5051380号“无尽藏”商标、第9872352号“无尽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弗量”系列商标之一,其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品图片及介绍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我局经审理认为,该标志为佛教用语,用作商标易伤害宗教感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并据此向申请人发送《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的申辩意见为:申请商标是以字号“弗量”为主设计的,有着独特含义,并非“无尽藏”三个汉字,且“无尽藏”表达的是产品数量大的特点,并非佛教专用词汇,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获准注册,且存在其他的多件“无尽藏”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专用权止于2022年10月27日,现尚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虽经设计,但整体上与引证商标一予以相关公众的印象不易区分,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设计;商业信息;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提供商业信息;寻找赞助;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商标为“无尽藏”的设计形式,“无尽藏”为佛教用语,表达佛德广大无边,作用于万物,无穷无尽之意,将其用作商标易伤害宗教感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常兆莉
苑雪梅
2023年02月21日
信息标签:无尽藏 商标 云南柯圣弗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