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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7738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8:45关于第6357738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030号
申请人:无锡华大国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睿升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773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0518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申请人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该案件正在审理中。引证的第631607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驳回后未进行驳回复审,该商标已进入公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决定书电子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集成电路”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故引证商标一在前述商品上的注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集成电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集成电路用晶片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阻材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芯片(集成电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芯片(集成电路)等商品上的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集成电路用晶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2月16日
信息标签:朝酿暮饮 商标 无锡华大国奇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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