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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81570号“DOMIN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8:3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9186号
申请人:多米诺印刷科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81570号“DOMIN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72715号“DOMINO”商标、第10347269号“DOMINO”商标、第33515410号“DOMINGO”商标、国际注册第1600719号“DOMIN”商标、第44252534号“DOMI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所有人出具了共存同意函,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所有人出具了商标共存同意函。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DOMINO”与引证商标一、二、五“DOMINO”、引证商标三“DOMINGO”、引证商标四“DOMIN”相比较,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冲塑机(塑料印刷表面处理)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非手工操作的手持工具,尤其是研磨机械、真空泵(机器)、阀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虽然引证商标四所有人出具了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意函,但由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四所有人并非同一法律主体,申请商标的注册及使用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3年01月29日
信息标签:DOMINO及图 商标 多米诺印刷科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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