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0091951号“欧尼森UNIS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9: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4129号
申请人:上海扛旗广告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91951号“欧尼森UNIS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387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0743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0978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6889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58336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8903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94008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前述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动物园服务;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文化活动”服务与引证商标四、六、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六、七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七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七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动物园服务;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文化活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1月30日
信息标签:欧尼森UNISON 商标 上海扛旗广告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38326401号“领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4503916号“朝酿暮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4492369号“朝酿暮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3049076号“嘉幼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60159555号“白小姐baixiaoji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8239120号“小龙坎老鹰茶火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695826号“SA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275791号“滴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091951号“欧尼森UNIS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