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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05549号“晨品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1:2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000号
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坤朋农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胜区东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中心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05549号“晨品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577535号“晨品”商标、第16193104号“晨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被消费者认可,具有很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晨品鲜”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晨品”且在含义方面不能加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制品、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准使用的婴儿奶粉、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邢妍
徐辉
2023年02月23日
信息标签:晨品鲜 商标 鄂尔多斯市坤朋农牧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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