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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965763号“马枕三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6: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7392号
申请人:周义青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65763号“马枕三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3521号、第1361425号、第3260651号、第15378723号、第1537883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已被依法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标识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挂面、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调味品商品与前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挂面、酱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挂面、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调味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张胜国
孙红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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