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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209334号“M Markgraf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5:59关于第60209334号“M Markgraf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510号
申请人:侯人哲 委托代理人:华钧知识产权服务(天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09334号“M Markgra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65778号商标、国际注册第42类第609861号商标、第1934894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之间已在类似商品上予以共存,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理应准予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品牌宣传材料等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含有显著识别字母“M”,视觉效果相近,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2月14日
信息标签:M Markgraf及图 商标 侯人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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