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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6935914号“卫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5:4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7421号
申请人:南京卫岗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苏阜喜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今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24日对第26935914号“卫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601475号“卫岗及图”商标、第6359437号“卫岗”商标、第8913016号“卫岗 ”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三、争议商标原权利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形,被申请人受让争议商标亦非善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2、商标注册证据等;3、申请人发展概况及“卫岗” 产品基本情况介绍;4、产品图片等;5、产品销售证据等;6、广告宣传证据;7、所获荣誉证据;8、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恶意相关证据;9、其他相关证据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没有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三、争议商标不存在模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恶意。申请人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是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相关主张依法应不予采信。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相同,并提交了在先案件判决书(未交换质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高新区横塘花喜鹊服饰店于2017年10月18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19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果冻商品上。争议商标于2021年5月13日,经核准,由高新区横塘花喜鹊服饰店转让至江苏阜喜食品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时间和获准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奶粉、酸奶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各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冻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牛奶、酸奶、酸乳酪商品属于在销售场所、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关联性较强的商品。争议商标“卫岗”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显著识别部分文字“卫岗”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卫岗”商标在牛奶等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合上述因素,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密切关联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在先字号权予以保护应当以该字号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为条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将“卫岗”作为字号在果冻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情形。
四、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实体性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徐瑛
高丽丹
2023年01月30日
信息标签:卫岗 商标 南京卫岗乳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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