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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65580号“酒儿香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5:5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0053号
申请人:恩施市酒儿香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励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65580号“酒儿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534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徐 苗
曹娜
2023年02月21日
信息标签:酒儿香及图 商标 恩施市酒儿香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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