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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84190号“BARISTA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5:53关于第63184190号“BARISTAMAD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014号
申请人:上海松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进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84190号“BARISTAMA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418606号、第16870881号、第1611924号、第7320408号、第6196115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且未进行复审。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搜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在“咖啡馆”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现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五仅在“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同使用在咖啡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取得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2月17日
信息标签:BARISTAMADE 商标 上海松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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