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5781437号“ULOV”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5:4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0032号
申请人:上海宝庙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龙洁琪 委托代理人:孵创(深圳)国际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5日对第45781437号“ULOV”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经长期发展在珠宝行业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6929864号“LOV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926344号“LOV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不正当抢注,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四、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情况下仍然申请注册多个与申请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属于抄袭摹仿的一贯恶意,企图搭乘申请人的便车,牟取不正当利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使用宣传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11月28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会计;广告”等服务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注册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二注册申请日期及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14类“首饰盒”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我局认为,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会计;广告”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首饰盒”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在前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员招收”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前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系指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且本案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在前述商品上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本案仅针对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人员招收”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上述规定的情形进行审理。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成立的要件之一为: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与系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员招收”等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使用其所主张的“LOVU”品牌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本案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具有欺骗性,可能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也不足以证明会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宋甜
刘琳琳
2023年02月21日
信息标签:ULOV 商标 上海宝庙珠宝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39683号“爱回收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537035号“福来克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7849965号“恒泰家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39809482号“杰凡尼”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35245361号“A&H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35243399号“A&H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54464093号“茶颜萃 CHAYANCU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53868954号“浮萃茶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45781437号“ULOV”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