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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39683号“爱回收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5: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740号
申请人:上海万物新生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39683号“爱回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24411号商标、第29884974号商标、第23823168号商标、第625211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备极强的独创性与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进行了大量的商业使用及广泛的宣传推广,二者已形成唯一且稳定的对应关系。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广告宣传材料、公益活动、相关搜索结果等证据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经审理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四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文字构成、呼叫区别明显,即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包含的文字“爱回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能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从而可作为商标获准注册。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宁
赵婷婷
2023年02月23日
信息标签:爱回收及图 商标 上海万物新生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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