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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098003号“茶颜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5:2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5319号
申请人: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祥河国际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碧新路(龙岗段)号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6日对第50098003号“茶颜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4913303号“茶颜”商标、第49227402号“茶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茶颜悦色”是申请人创始人吕良先生于2013年在湖南长沙创建的中式古风茶饮品牌,知乎茶也是茶颜悦色旗下文化创意品牌。申请人商标经过多年发展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对图形商标及茶颜悦色文字商标字体进行了版权登记。二、争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囤积商标的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已经获准注册的部分商标信息、申请人著作权证明及部分在异议或评审中支持著作权裁定书、茶颜悦色公司简介 (2020版)、茶颜悦色部分门店营业执照及部分租赁合同、所获荣誉、茶颜悦色早期使用资料公证书、茶颜悦色早期供货合同、发票及相关票据、微信公众号公证书、微博搜狐茶颜悦色宣传公证书、大众点评网公证书、维权记录、相关报道、行业排名。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21年5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商标所有人现为本案申请人。
3、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2020年8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21年1月6日初审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其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而初审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从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文字“茶颜萃”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茶颜”,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1月31日
信息标签:茶颜赋 商标 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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