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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991264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5:11关于第34991264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7427号
申请人:红牛(广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大状商标事务所(广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红牛维他命饮料(四川)有限公司 (原被申请人:绵阳慕尚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事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24日对第349912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91515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6558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授权书;2、争议商标档案等;3、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4、产品图片等;5、经销合同、发票等;6、广告发布合同、发票等;7、审计报告;8、完税证明;9、其他相关证据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图形构图上完全不近似。二、引证商标所有人授权申请人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公司简介;2、公司门牌图片、办公环境图片、产品图片等;3、销售店铺图片、活动图片等;4、作品登记证书;5、包装印刷合同、发货单、发票等;6、销售合同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相关主张依法应不予采信。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相同,并提交了红牛酒店图片等证据(未交换质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绵阳慕尚食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水(饮料);果汁;矿泉水(饮料);乳清饮料;大豆为主的饮料(非牛奶替代品);能量饮料;植物饮料;豆类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无酒精饮料商品上。争议商标于2022年7月6日,经核准,由绵阳慕尚食品有限公司转让至红牛维他命饮料(四川)有限公司名下,我局据此将红牛维他命饮料(四川)有限公司列为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时间和获准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32类果汁、啤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注册商标。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存在利害关系,具备引用引证商标一、二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主体资格,我局对此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汁、能量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果汁、乳清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本案争议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因此,我局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还罗列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并未提出相应的具体事实和理由,我局对其不予支持。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亦适用于系争商标的注册有害于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案申请人援引该规定所述具体理由仍指向其相对权益,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争议商标不属于该规定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徐瑛
高丽丹
2023年01月31日
信息标签:优品生活 商标 红牛(广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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